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哲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英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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