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張信生 代理人 胡慧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8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