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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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因一時貪欲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害人亦表示不願告訴(參見偵查卷第四十二頁反面),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壹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