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7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億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億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億銨於民國112年6月24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龍安店內(下稱本案商店),與告訴人即店員 周秉寓 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出言「他媽的,你老師卡好,毋成 囡仔 (閩南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之名譽受到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應為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訴、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譯文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四、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表示「他媽的,你老師卡好, 毋成囡仔 (閩南語)」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且有現場監視器影音檔案譯文、截圖(見偵卷第29、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33、35頁)、檢察事務官製作之現場監視器影像紀錄報告(見偵卷第59至62頁)、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辭典列印資料(見偵卷第63至64頁)、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之勘驗筆錄、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說明(見本院卷第61至63、67、68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先堪認定。又被告對告訴人表示前揭言語之地點在本案商店,當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合。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表現自我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規範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之。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自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尊嚴,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且真實社會名譽縱受侮辱性言論侵害,倘非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亦不具刑罰之必要性;所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指參照侮辱性言論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予以理解,考量表意人個人條件、被害人處境、2人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為綜合評價,不得僅以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意涵即認該當侮辱;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所謂「對他人名譽之影響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指以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足以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生不利影響,甚而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屬之。必以刑事司法追懲侮辱性言論,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始可。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1項、理由第38至47段、第53、54段、第56至58段,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參照)。
㈢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公訴意旨所載時、地之錄影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審視被告對告訴人表示「他媽的,你老師卡好,毋成囡仔(閩南語)」等字詞之整體表意脈絡,係因被告不滿因停車事宜屢遭告訴人報警處理,而與告訴人產生齟齬,被告之情緒控制有所不當,被告於「啊,我家在打麻將關你什麼事?你要報什麼警?」,告訴人則回應「你應該是問老闆他們吧,每天都要我們夾單,然後停滿滿的」、「你自己去跟老闆講」後,旋轉身背對被告,朝本案商店櫃檯深處走去,被告於此時方對告訴人表示「他媽的,你老師卡好,毋成囡仔(閩南語)」,且被告並未特別提高音量。由上開整體表意脈絡以觀,因認被告雖有以前開字詞為表達不滿情緒之發語詞、感嘆詞,雖粗俗不得體,然尚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蓄意貶抑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意;且被告並未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亦未刻意提高音量使已經走向櫃檯深處之告訴人或在本案商店消費之其他客人聽聞,且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如此言語,告訴人之社會生活關係不至於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不足以損及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分毫,反而是對被告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有疑。至被告上開言語,固造成告訴人主觀感受上認為遭受被告冒犯、羞辱,然名譽感情是指一個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的主觀期待及感受,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在內,此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釋明明確。綜上,應認被告表示「他媽的,你老師卡好,毋成囡仔(閩南語)」等語,客觀上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主觀上亦難認被告係出於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為,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不能率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勘驗結果(原文照錄)
錄影畫面截圖
1
16:01:00
16:01:00時,畫面顯示為全家便利商店收銀台處,畫面左側櫃內為1名店員,該店員為短髮、配戴黑色口罩、身穿全家便利商店短袖上衣制服(下稱周秉寓),其在櫃臺內操作收銀機、協助身穿藍色短袖上衣之客人結帳,此時畫面下緣處可見1名平頭男子在畫面下方處等待(下稱徐億銨)。於16:01:07時,身穿短袖藍色上衣男子已結完帳,周秉寓即走向徐億銨並招呼之,此時可見徐億銨身穿黑色圓領上衣(周秉寓、徐億銨之外觀,見圖1)。
圖1:周秉寓將雙手舉至約臉部高度並朝徐億銨比劃
2
16:01:08至16:01:23
於16:01:08時起,周秉寓及徐億銨之對話內容如下:
周秉寓
(16:01:09)要什麼?
徐億銨
79號。
周秉寓
1包嗎?
徐億銨
(16:01:14)哪一個是工程師?
周秉寓
你在說我嗎?
徐億銨
(16:01:18)啊,我家在打麻將關你什麼事?你要報什麼警?
周秉寓
(16:01:23)你應該是問老闆他們吧,每天都要我們夾單,然後停滿滿的,然後
(此時周秉寓之音量增大,且將雙手舉至約臉部高度並朝徐億銨比劃,見圖1【此時可見徐億銨之上衣為黑色短袖、其上有黃色圖樣】)
徐億銨
(16:01:28)你要開過來這邊停嗎?
周秉寓
你去跟老闆講,你不用跟我講這些
徐億銨
(16:01:34)不是阿,你說要報警,是要報什麼警?
周秉寓
你不用跟我講這些
徐億銨
(16:01:36)你要報什麼警啊?
周秉寓
你自己去跟老闆講
(16:01:37時,周秉寓轉身背對徐億銨,並起步走向畫面上方櫃臺深處)
徐億銨
(16:01:38)他媽的。(此時徐億銨音量略微提高,且可見周秉寓雖背對徐億銨,然2人間僅約5步之距離,且店內至少尚有3名客人在場,見圖2)
於16:01:41時,周秉寓走至畫面上方櫃臺深處。於16:01:42,徐億銨亦轉身背對櫃臺而面朝畫面右方。
徐億銨
(16:01:43)你老師咧卡好咧(音譯)(此時徐億銨與方才和周秉寓對話時音量相當、未明顯提高音量,且徐億銨仍背對櫃臺,周秉寓仍在櫃臺深處;此時店內至少尚有1名客人,見圖3)
(16:01:45)毋成囡仔(臺語)(此時徐億銨之音量與方才和周秉寓對話時相當,徐億銨背對櫃臺並朝畫面右下角離開,周秉寓則自櫃臺深處走向收銀機;同時店內至少尚有1名客人,見圖4)
其後周秉寓繼續幫其他客人結帳,至16:01:50間均未見徐億銨。
圖2:周秉寓雖背對徐億銨,然2人間僅約5步之距離,且店內至少尚有3名客人在場
圖3:徐億銨稱「你老師咧卡好咧(音譯)」時,其背對櫃臺,周秉寓仍在櫃臺深處;此時店內至少尚有1名客人。
圖4:徐億銨稱「毋成囡仔(臺語)」時其背對櫃臺並朝畫面右下角離開,周秉寓則自櫃臺深處走向收銀機;同時店內至少尚有1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