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甲○○兼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詐欺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原告起訴之聲明及陳述,係以被告等之詐欺行為,使原告受有損害,請求因其詐欺行為所受損害,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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