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九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