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交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交簡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1735號被告丙○○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弄○○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及注意力減低之結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道路,發生車禍之危險性及機率均較正常人為高。丙○○於民國95年3月3日19時許,在基隆市和平島某處飲用葡萄酒2杯後,已達反應遲緩,注意力減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飲罷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家中,駛經同市○○路○○○號前時,不慎撞及正穿越道路之行人乙○○,造成乙○○左腳踝骨折及臉部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警方到場處理時測試丙○○呼氣酒精含量為每公升
0.67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之自白,(二)酒精測試紀錄乙紙,(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弘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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