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國貿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被上訴人Internati法定代理人甲○○(Terri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零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追加請求金額為美金89萬3,000元,以被上訴人追加請求時(即96年10月12日)新臺幣兌換美金之收盤價32.581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89萬3,000元×32.581(1美元兌換新臺幣匯價)=2,909萬4,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貳仟壹佰貳拾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鳳仙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