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抗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84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綠燈直行,並未闖紅燈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如何闖紅燈直行板橋市○○路往中和方向行駛之事實,已據證人即當時舉發之員警 陳尚德 於原審結證明確,該證人與抗告人素不相識,不可能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攀抗告人,因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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