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1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