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黃秋菊沈鴻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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