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蕙玲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曾蕙玲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相對人曾蕙玲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與其他繼承人就被繼
承人之遺產,以分割協議為登記原因,將被繼承人之遺產繼
承登記予其他繼承人 曾蕙蘭 ,相對人曾蕙玲則全然放棄繼承
登記,渠等間之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實現,爰依民法
第87、242、113條等規定,就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
狀,故為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而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而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
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
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