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606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方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圓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107年12月6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
參。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
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