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德 及陳**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明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查相對人陳明德明知負有債務,仍於民國96年6月
13日辦理分割繼承,將被繼承人 蔡秀鳳 所遺留之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陳**,疑為脫產行為
,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故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352號債
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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