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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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衡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孝
訴訟代理人 溫貽輝
被 告 瑞達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被 告 王萬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