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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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號、第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柒貳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號、第八0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市第三分局員警先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在新竹縣新豐鄉鳳坑村鳳坑漁港駐在所前、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在新竹市○區○○○街○○巷○○號四樓,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告係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號案件,扣得海洛因零點九公克、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0二號案件,扣得海洛因零點六公克,經查扣押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九0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七三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九公克、零點六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分別淨重零點七二公克、零點一0公克(包裝各重零點一九公克、零點五三公克),此有該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八0四三六號及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鑑定通知書在卷(分別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0二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可稽;另扣案之安非他命重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七六號),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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