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蔡健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