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即被繼承人.
丙○○即被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即被繼承人 陳進財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05,488元,應繳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訴訟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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