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臺南市官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陳聰哲代理人黃雅琳被告 穆素珍 被告 胡靄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債權金額欄中關於「17,600,000」記載,應更正為「16,7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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