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許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