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沛詠 債務人 李豐裕 債務人 黃育 綾
一、債務人李沛詠、李豐裕、 黃育綾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沛詠於民國96年10月至98年10月間邀同債務人李豐裕、黃育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8,0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沛詠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豐裕、黃育綾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沛詠、李│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58097│豐裕、黃育│月21日起│││││元│綾││││└──┴───┴─────┴──────┴──────┴───────┘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沛詠、李│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8097│豐裕、黃育│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