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9號債權人 陳勇政 債務人 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