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原   告 全球聯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被   告  林信偉
訴訟代理人  林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3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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