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0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心婷 (即 潘國泰
之繼承人)、 潘俊宏 (即潘國泰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392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