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之薪資收入,底薪加業績獎金,平均每月約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業據其向本院供述在案,復有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帳戶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8年(32期)清償,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還款金額33,000元,清償總額合計1,05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46.03%。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目前已懷孕30週即將生產,因工作關係與兄長共同在高雄市租屋居住,每月分攤房租2,000元等情,亦經債務人向本院陳明,復有其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足憑。則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應償還給債權人之金額後,所預留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僅約14,000元,復需扶養即將誕生之幼兒,參酌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其預留之生活費僅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所需,應屬合理。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用,僅係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46.03%,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四、另債務人更生方案應自何時開始清償、每期應於何時給付均未載明,為杜爭議,爰將清償日定為由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期之第1個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分八年清償,並以每3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3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33,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05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46.03%。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期之第1個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萬泰商業銀行│12,155│0.53%│175│5,6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6,221│8.99%│2,966│94,9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15,460│26.83%│8,853│283,296│├────────┼─────┼─────┼─────┼─────┤│安泰商業銀行│818,553│35.68%│11,774│376,768│├────────┼─────┼─────┼─────┼─────┤│大眾商業銀行│200,486│8.74%│2,884│92,28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2,187│6.20%│2,045│65,440│├────────┼─────┼─────┼─────┼─────┤│元大商業銀行│299,193│13.04%│4,303│137,696│├────────┼─────┼─────┼─────┼─────┤│加總│2,294,255│100%│33,000│1,056,000│├────────┼─────┴─────┴─────┴─────┤│清償成數│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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