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343號債權人 簡嘉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 張漢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裁判)。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張漢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100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640120號函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133708320號函在卷可稽,是其登記之營業所實際上應已無營業之事實,而非合法收受送達之處所。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暨債務人張漢昇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顯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