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在本院訴訟,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五十五萬零四百七十九元,故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五十五萬一千一百二十二元,應扣除六百四十三元,其餘五十五萬零四百七十九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十五萬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四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五十五萬零四百七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