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35號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本源 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