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
法定代理人 曾星翰
被告 高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成星資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