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嘉倩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嘉倩前因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03年度偵字第11
869號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刀械,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海關人員於103年1月20日於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運園區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違禁物無訛。而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83.5公分、刀││││柄長約38.5公分、單刃││││開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2月21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紀錄相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