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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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貴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貴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竟詐欺被害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所詐財物4100元業據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4023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