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 林蔡碧姿 聲請人 林玉華 聲請人 林高德 聲請人 林桂仙 聲請人 林佑美 聲請人 林祐德 聲請人 林宗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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