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小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王睿程
相 對 人 田雨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所承保由訴外人 何羿辰 楊椀茹 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相對人及訴外人等前於民國
105年5月1日,在國道一號公路364公里北向處發生交通
事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然查本件相對
人田雨坤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歸仁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高
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
,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所在之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