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6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許董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6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許董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