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違反消防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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