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漏載有期徒刑4月,應予以補充)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53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8月、4月確定,另因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數案件(共7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5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於97年5月22日入監,經揭續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9
9036042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95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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