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28號原告 陳博彥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被告 鄭貞淑 訴訟代理人 陳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0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0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