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振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徐振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2萬元│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04月18日│106年06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2440號│字第34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47│106年度沙交簡字第612││事實審││2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2日│106年06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06年度沙交簡字第││判決││472號│612號││├────┼──────────┼──────────┤││判決│106年07月10日│106年07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973號│第12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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