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53號聲請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丙○○○、乙○○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