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國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簽發、經被告國清營造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為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面額新台幣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一元之支票一紙。
惟該紙支票經原告於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