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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