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九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盜版音樂光碟「情深深雨濛濛」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代
價購得之音樂光碟,均係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可人
公司)所有錄音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
十年四月下旬某日起,在台中縣○○鄉○○路與神林路夜市,以每片音樂光碟五
十元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差價牟利,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錄音著作權
。嗣於同年五月二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扣得尚未賣出
之盜版音樂光碟「情深深雨濛濛」十片。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同上之概括犯
意,繼續在台中縣○○鄉○○路夜市販售盜版音樂光碟,俟於同年五月五日,在
上址夜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音樂光碟「情深深雨濛濛」一片。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姚雨利 指
訴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之經濟部公司執照一紙、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証一紙
、版權認証書二份及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情深深雨濛濛」計十一片可資佐証,
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訴,惟既與經起
訴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
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依同
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科。被告右揭所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
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槓,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