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十字弓壹把及該弓之箭矢叁拾玖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入監執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
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因受綽號「興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之託,寄藏管
制刀械十字弓一把及該弓之箭矢三十九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將之藏置於承租
之高雄市○○區○○路○○○號二一六室住處。嗣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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