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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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劉芝強
相對人 即
被 告 盧濤
特別代理人 盧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盧台明為相對人盧濤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
,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
,亦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濤為極重度身心障礙,有相對
人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稽,顯無訴訟能力,請依法指定特別
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盧濤現為極重度身心障礙,有盧台明所提身心
障礙證明乙紙在卷可憑,顯無訴訟能力,自有為相對人盧濤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本於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
,選任盧台明為相對人盧濤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