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嘉榮
       魏子翔
       葉明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9月11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3013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榮、魏子翔、葉明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嘉榮、魏子翔、葉明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27日晚上2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樓梯間。
(三)行為:葉明皇持木棍(未扣案)毆打 蕭明秋 ;張嘉榮、魏
子翔等徒手毆打蕭明秋,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嘉榮、魏子翔、葉明皇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蕭明秋於警訊之證詞。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4幀可佐。
(四)關係人 洪梓恆 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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