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6.09│96.03.24│96.03.2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63號│2600號│2600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30│97.03.27│97.03.27│││││││├─┼─────────┼──────────┼──────────┼──────────┤││││││││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0│97.03.27│97.03.27│││││││├─┴─────────┼──────────┼──────────┼──────────┤│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43號│1369號│136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04.07│96年4月中旬某日│96年4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00號│2600號│260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27│97.03.27│97.03.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27│97.03.27│97.03.27│├─┴─────────┼──────────┼──────────┼──────────┤│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69號│1369號│1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