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聲請人頂尖機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呂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韋傑 、 陳秀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韋傑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陳韋傑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