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135號
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對人 許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受讓案外人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許永義、許林金葉之債權,就相對人積欠債務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