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世忠 (即賀加工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聲請人未於聲明欄載明具體金額,請補正正確之聲明、
  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之證據,並提出繕本。
三、依前項特定本件請求金額後,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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