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強益企業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5年9月10日│4,955元│JV0000000││││ 張華祥 │嘉義分行│││││├──┼─────────┼─────────┼───────────┼────────┼────────┼──┤│002│ 葉英基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5年10月10日│10,000元│V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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